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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15: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升慈善工作透明度,增强社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信息公开应真实、完整、及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由外宣办统一管理,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四条 本会应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包括本会章程、登记证书号码、业务范围、成立时间、标识Logo和发展概况,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名单,内设机构职能及负责人名单,主要合作伙伴及重要关联方,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工作人员的报酬金额等;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信息。包括募捐活动名称、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合作伙伴、募捐方怯、银行账户、预期款物数额、受益人、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处理等;
(四)慈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内容、项目周期、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评估报告等;
(五)慈善活动信息。包括重大慈善活动,慈善志愿者招募,志愿服务活动等;
(六)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款物用途、受益对象、拨付时间和金额等;
(七)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八)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九)政策法规信息。包括国家、省、市有关慈善事业方面的政策法规及重要会议内容等;
(十)法律法规以及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法
第五条 本会信息应通过以下方法公开发布:
(一)民政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慈善中国”);
(二)本会自媒体平台。包括本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及“爱星社”慈善信息平台等;
(三)本会出版的杂志、期刊、年刊、画册等。
第六条 慈善中国应公开本制度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七)(八)(十)项所规定信息。本会官方网站应公开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所有信息;官方微信应公开本制度第四条第(四)(五)(六)(九)项所规定信息;“爱星社”慈善信息平台应公开本制度第四条第(三)(四)(五)(六)项所规定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要求
第七条 本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在慈善中国和本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在募捐活动现场或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相关信息,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募捐备案编号、联系方怯、募捐信息查询方法、合作方相关信息等,并在慈善中国和本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本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按照互联网筹款平台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第九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在慈善中国和本会官方网站公开募得款物情况、募得款物使用情况、剩余款物使用计划及合作方监督评估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得款物情况、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十条 本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在慈善中国和本会官方网站公开项目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应在项目终止三个月内公开剩余财产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本会应在慈善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在慈善中国和本会官方网站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时间、实施地域、受益人群及其确定方法、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和委托第三方执行慈善项目情况。
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本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时, 应每年至少一次在慈善中国和本会官方网站公开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
本会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时,应自慈善信托设立后三十日内在慈善中国和本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名称、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等情况。
第十三条 本会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后三十日内,应在慈善中国和本会官方网站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第十四条 本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三十日内, 应在慈善中国和本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
第十五条 本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市民政局报送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第十六条 本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向社会公开的,本会应在慈善中国和本会官方网站公开。
第十七条 本会应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十八条 本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九条 本会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慈善中国和本会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法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五章 信息公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所有公开的信息都应由本会部门负责人签字、外宣办负责人审查、秘书处领导审批后发布(审批表详见附表)。
第二十二条 本会外宣办应安排专职信息员负责信息发布工作,归档保存信息公开资料备查。
第二十三条 本会工作人员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因失职导致信息错误、遗漏或延误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于2025年12月15曰制定,自发布之曰起施行。原《长沙市慈善总会信息公开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