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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11: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长沙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 募捐活动管理,规范募捐工作行为,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在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各类募捐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本会面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依法募集资金、物资及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募捐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所有筹募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规定。
(二)诚实守信。开展募捐活动时,应尊重捐赠人自愿,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开展募捐,不得虚构事实或夸大宣传进行劝募。
(三)专款专用。所募款物实行专人管理,专账记结,做到专款专用。
(四)公开透明。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好募捐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本会募捐工作在秘书处领导下开展,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机制:
(一)秘书处负责重大募捐活动的决策与审批;
(二)筹募办为募捐工作牵头部门,承担日常管理与统筹协调职责,具体负责募捐方案制定、备案、项目执行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三)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募捐及相关工作。
第二章 募捐方怯
第五条 本会可通过以下方怯开展公开募捐:
(一)项目募捐。精心策划和设计具体慈善项目, 详细说明项目背景、实施计划、预期成效及资金使用明细,面向社会各界募集项目资金或积极争取爱心单位和个人捐资认领项目。
(二)专项基金募捐。全力引导爱心单位和个人在本会设立“单位慈善冠名基金”和“个人微慈善冠名基金”等微基金和专项基金,通过专项基金募集资金。
(三)定向捐赠。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向本会开展定向捐赠,并根据捐赠人意愿,定制开发慈善项目,管理和使用捐赠物资。
(四)互联网募捐。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和本会官网、“爱星社”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益慈善项目,开展互联网筹款。
(五)公益活动募捐。开展各类文化、体育、教育、卫生健康等公益活动,通过义卖、义演、义赛等方怯为特定公益项目募集专项资金。
(六)公益广告募捐。在公交车、地铁、商超、餐饮等公共场所投放公益广告,设置募捐二维码,动员社会各界爱心人士通过扫码捐赠。
(七)消费捐赠。联合爱心企业、商铺开展消费捐赠活动,鼓励消费者购物时自愿捐赠一定比例金额,或购买带有公益标识的产品进行捐赠。
(八)慈善信托。面向特定单位或个人设立慈善信托项目,募集信托资金。
第六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制定募捐方案。方案包含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地域范围、负责人、募捐方怯、银行账户、预期款物数额、受益人、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处理等内容。
第三章 募捐备案
第七条 备案材料。本会应严格按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引(试行)》规定的备案材料及要求准备完整的备案材料。
第八条 备案方怯。本会应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线上提交募捐方案及备案材料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九条 备案时间
(一)正常备案。本会应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报市民政局备案。涉及合作募捐的,需一并提交合作方评估报告、合作协议等材料。募捐活动进行中若募捐方案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事项发生变化起十日内向市民政局补正并说明理由。
(二)应急备案。因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无法事前备案的,应在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报市民政局补办备案手续。
第十条 备案要求
(一)跨地备案。在本会登记地以外区域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除向市民政局备案外,还应向活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
(二)单独备案。本会开展的每一项公开募捐活动应单独备案, 不得合并备案,不得用同一个备案编号开展多项公开募捐活动。
第十一条 本会开展互联网募捐时, 在募捐平台发布的募捐信息应与备案的募捐方案保持一致,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募捐款物使用
第十二条 本会所募款物应严格按照募捐方案和捐赠人意愿使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或经秘书长审核批准后,报市民政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本会所募款物用于采购物资或服务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公允价值。
第十四条 本会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剩余财产应全部用于与本会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 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六五 成立由本会会长、副会长担任顾问,秘书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募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募捐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募捐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第十六条 本会应选择证件齐全、财务规范且项目执行能力强的公益慈善组织开展合作募捐,不得与纳入本会失信名单、项目评估有不合格记录的公益慈善组织进行合作。
第十七条 本会开展合作募捐时,公募管理费按不高于项目筹募资金总额10%的比例提取,具体标准由本会与合作方在签订募捐合作协议时确定。
第十八条 本会开展合作募捐时,应对合作方进行前期法务调查, 开展全方位风险评估,全力防范诺而不捐、利益关联和被诈捐套捐等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会筹募办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22年3月25日制定, 2025年11月15日进行第三次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