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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慈善总会项目管理办法

2026-05-09 14: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慈善项目管理工作,规范项目实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本会按照既定宗旨, 在本会章程规定范围内开展的自主项目、合作项目(包括定向捐赠项目、慈善基金项目和网络筹款项目)以及组织的公益活动。

第三条  本会项目由项目办统筹管理,各部门按照职责职能组织实施,并指定专人承担项目的管理和执行,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  项目开发

第四条  项目开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慈善宗旨。

第五条  项目开发应聚焦社区发展、乡村振兴、特殊群体、群众关切,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促进本会可持续发展;项目应以扶贫、济困、安老、抚孤、助学、扶残、助医和救灾等救助类项目为主,兼顾医疗卫生、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环境保护、公益传播等公益项目和活动。

第六条  自主项目开发程序

(一)征集信息。以社会焦点和民生热点为重点,针对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最急需的问题,开展慈善需求和资源调查, 找准重点帮扶领域、急需帮扶群体和特定帮扶对象,面向社会征集慈善信息,建立慈善项目需求信息库。

(二)策划项目。根据征集的慈善信息编制项目计划书。内容应包括: 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背景、项目受益对象、项目资金及来源、项目实施主体、项目规划和项目保障措施等。

(三)制定章程。根据项目计划书,制定项目实施办法或章程。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周期、援助范围、经费安排、援助方法及标准、项目执行单位、项目实施流程、项目管理措施、信息公开方怯等。

(四)项目评审。本会组织专班对项目计划书、项目实施办法或章程进行评审,确定是否立项。

(五)立项发布。本会对审定的项目进行立项, 并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七条  合作项目根据合作方意愿开发, 并按照第六条第二款至第五款程序执行。开发前,需进行前期背景调查和综合分析研判, 防止产生利益关联或其他风险。

第八条  公益活动根据本会实际需要策划, 由本会组织专班进行评定。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自主项目和公益活动应按照项目实施办法或章程实施, 合作项目应按照本会与合作方签订的协议(附项目章程) 执行。

第十条  本会自主实施的重点项目应在年初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及经费预算安排,报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并在本会官网官微上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项目章程、实施办法和合作协议需要变更的,应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年度实施情况进行总结,编制项目总结报告,整理项目资料,移交项目办存档。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账记结、专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应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按资金使用审批权限审批,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督促捐赠方按协议要求及时捐赠资金。项目终止后,结余项目资金按照协议处理;协议未约定的,自动充入本会慈善基金账户,由本会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本会对合作项目按不高于项目资金10%的比例收取项目管理费,具体标准由本会与合作方商议并在协议中约定。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成本开支和第三方督导评估等费用。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方怯

(一)银行转账。项目资金接收方为单位的,应采用银行转账的方怯拨付;项目资金接收方为个人的,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的方怯拨付,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审批后可申请发放现金。

(二)发放现金。春节慰问、紧急救灾等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发放现金。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批次

(一)一次性拨付。资金量小或执行周期短的项目资金,经本会审批后一次性拨付。

(二)分批拨付。资金量大或执行周期长的合作项目资金, 以及本会自主实施的公益创投、购买服务项目资金原则上分两批拨付,首批资金不超过项目总资金的70%;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分多批次拨付的,由本会与项目方签订合作协议予以约定。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拨付前,资金接收方必须按照项目实施办法、项目章程或项目合作协议规定,提供所需的资金申报材料、佐证材料或资金使用计划等资料,报本会审批。

第五章  项目评估

第二十条  评估对象。本会自主实施的公益创投和购买服务项目和资金使用金额在50万(含)以上合作项目,由本会组织专班开展专项评估,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本会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抽查验收评估。

第二十一条  评估主体。由本会组织专班或聘请有独立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督导和验收评估。

第二十二条  评估内容。重点检查项目是否按计划完成、程序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规、目标是否达成、资料是否完整、社会是否满意及项目是否有利益关联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评估方法。项目评估以集中评估为主,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电话回访等方法进行。对于项目内容复杂、资金量大,或本会认为有必要查看现场的,应进行现场评估。

第二十四条  评定等级。综合评分在90分(不含)以上为“优秀”,80-90分(含)为“良好”,60(含)-79分为“合格”,  60分以下为“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评估时一律评为“不合格”。

1.弄虚作假和骗取、套取项目资金的 ;

2.有利益关联的 ;

3.将项目分包、转包或挪用项目资金的 ;

4.发生新闻媒体负面曝光现象并查证属实的 ;

5.出现社会负面投诉事件并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五条  评估结果运用。评估结果作为优化项目、改进措施、合作决策的重要依据。对被评定为“合格”(含)以上的项目,拨付剩余项目资金;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取消后续合作,不再拨付剩余项目资金,纳入本会合作失信清单管理,今后不再与其开展任何合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组织专班不定期对本会实施的项目执行情况开展内审,发现问题,责成立即整改到位。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向捐赠方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接受捐赠方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项目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纪律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每月向社会公示项目募捐、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每年对本年度的项目管理、资金预算执行和使用开支情况作出年度报告,向本会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并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项目办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6年9月1日制定,2025年8月8日进行第五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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